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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算风险

  一.什么是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又称商业性外汇风险,它是指以外币计价或成交的交易,由于外币与本币的比值发生变化而引起亏损的风险,即在以外币计价成交的交易中,因为交易过程中外汇汇率的变化使得实际支付的本币现金流量变化而产生的亏损。

  这种外汇风险主要是伴随着商品及劳务买卖的外汇交易而发生的,并主要由进行贸易和非贸易业务的一般企业所承担。具体来说,可将这些交易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有未结算的应收应付款所涉及的交易活动和以外币计价的国际投资和信贷活动;另一类是表外项目所涉及的、具有未来收付现金的交易,如远期外汇合约、期货买卖及研究开发等。

  在国际经济贸易中,贸易商无论是以即期支付还是延期支付都要经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汇率的变化会给交易者带来损失,从而产生交易结算风险。例如,中国出口商输出价值为10万美元的商品,在签订合同时汇率为US$1=RMB¥8.30,出口商可收83万人民币货款,而进口商应付10万美元。若三个月后才付款,此时汇率为US$1=RMB¥8.20,则中国出口商结汇时的10万美元只能换回82万元人民币,出口商因美元下跌损失了1万元人民币。相反,结汇时若以人民币计价,则进口商支付83万元人民币,需支付10.12万美元。



  交易结算风险还有可能产生于外币计价的国际投资和国际借贷活动。比如投资者以本国货币投资于某种外币资产,如果投资本息收入的外币汇率下跌,投资实际收益就会下降,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再比如,从国际资本借贷中的借款者来看,借入一种外币需换成另一种外币使用,或偿债资金的来源是另一种货币,则借款人就要承担借入货币与使用货币或还款来源之间汇率变动的风险,若借入货币的汇率上升,就增加借款成本而有受损之可能。

  二.交易结算风险的分类

  1.出口交易结算风险

  首先,我们以出口为例来看受险部分发生和消失的时刻。通常出口时,从签订合同到装船,提供信用到最终结算为止,未结算的余额,其本币出口贷款是未确定的,这就会成为承受风险的受险部分。这样,承担受险部分的出口商在本币汇率疲软时,其本币出口货款会增加;本币汇率坚挺时,其本币出口货款会减少。

  由于出口商品各自的进料和制造成本是一定的,如果签订合同时以特定的本币汇率为前提来估计销售利润,假如实际结算时本币汇率比特定的汇率高,则不能获得期待的利润,有时还会蒙受损失。例如,在正常情况下签订出口合同时,外币计价的出口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这时的受险部分为100万美元)。装船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开出即期或远期出口汇票,把外币卖给银行,汇率为1美元一5元人民币,100万美元折合500万元人民币收进出口商的人民币帐户(这时的受险部分为0);第二种,是开出100万美元的出口汇票,通过银行托收(此时的受险部分为100万美元)。结汇时,即在第二种情况下,通过催收入帐,此时汇率为1美元-4.9元人民币,即100万美元合490万元人民币,收进出口商的人民币帐户(这时的受险部分为0)。

  让我们再看看分期付款情况下的出口,即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外币计价的出口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受险部分100万美元),装船时,第一次入帐2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5元人民币,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受险部分余80万美元);结汇时,第二次入帐2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4.9元人民币,20万美元折合98万元人民币(受险部分余60万美元);第三次入帐2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4.8元人民币,20万美元折合96万元人民币(受险部分余40万美元);第四次入帐2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4.7元人民币,折94万元人民币(受险部分余20万美元);第五次入帐2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4.6元人民币,折合92万元人民币(受险部分为o)。人民币销售收入合计480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如果以签订合同时的1美元-5元人民币的汇率作为盈亏计算的基准,最后就失去了2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480万元)的预期利润。

  2.进口交易结算风险

  进口时从签订合同开始到结算时为止也要承受风险,接受外币贷款的期限越长,则受险部分持续的时间越长,进口时的原理与出口时的一样,不过方向相反,进口时对本币疲软要承担风险:下面分3种情况进行说明。

  一是不接受短期货款的情况下,签订进口合同时,买进外币金额100万美元(受险部分撤100万美元),结汇时,以即期进口汇票结算,付出i0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5元人民币,合500万元人民币(受险部分为0);

  二是接受短期货款的情况下,签订进口合同时,贷款100万美元(受险部分为100万美元),结汇时,汇率为1美元-5.1元人民币,100万美元合510万元人民币(受险部分为0);

  三是分期付款的情况下,签订进口合同,买进外币金额100万美元(受险部分为100万美元),人民币结汇时,第一次5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5.1元人民币,合255万元人民币(受险部分为50万美元),第二次5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5.2元人民币,合26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计价进口额合计为515万元人民币、(受险部分为o)。由此可见,当初以1美元=5元人民币的汇率核算进口成本,由于汇率比当初疲软,结算成本增加了15万元人民币。

  3.综合的受险部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

  第一,从签订外贸交易合同开始,到收进或支付本币为止,要承担外汇风险。

  第二,以外币计价出口非贸易收汇超过以外币计价进口以及非贸易付汇的企业,当本币升值时,要承担更多的风险;支付超过收进的企业,在本币贬值时也要承担更多的风险。

  还有,在合同与结算之间几乎没有时间上的间隙就随时进行收支,本来是不会产生受险部分的,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到在一定时期内以一定的规模经常进行这种交易时,也把它视为一种合同,可以包含在受险部分之内。

  那么,将“交易结算风险”的受险部分综合起来,其结果如果是零的话,是不是就不存在风险了呢?

  如果在同一天有同额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时,除去银行的买卖手续费,在两者之间,因为通常使用同一汇率,汇兑上的损失和好处相抵销,理应没有风险的。但是,即使相差一天,在浮动汇率制情况下,各自适用的汇率差异很大,假如在收汇日本币大幅度升值,在付汇日本币疲软,两者之间就有可能蒙受很大的损失。

  因此,象我国比较大的外贸进出口公司那样,每天都有巨额的收汇和付汇时,只要注意综合相抵以后的受险部分就可以了,但在双方的交易金额很小,到期日又很分散时,受险部分综合不起来,就有必要进行个别考虑。

  但是,一个企业的受险部分并不仅仅限于上述那种交易结算风险,而且还包括前面讲过的买卖风险的受险部分。比如,出口及外币收汇多,对于本币升值有风险的企业,为了筹集购置设备资金,而从J外汇银行借款比收汇金额更多的外币时,从整体来说,在疲软时当然会有风险。

  受险部分的大小,除了上面所讲的因素外还受下列因素的影响:一是包含能否将风险转嫁到价格上去,即可将风险转移到交易对象的程度;二是弥补外汇风险的巧拙程度。

  另外,在使用进口的原材料生产出口商品时,即使原材料进El不是自己进行的,但也会通过国内原材料价格的变动,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这虽然不计算在上述那种受险部分内,但是作为个别企业,必须当作实质性的受险部分加以考虑,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如前面已经讲过的那样,就是间接的受险部分。

  三.避免交易结算风险的方法

  (一)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

  1.选择本币计价



  本币计价指的是在对外经济交易中,只接受本企业所在国货币计价。本币计价因为不涉及货币的兑换问题,可以避免外汇风险。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出口贸易,以本币计价占总贸易额的75%左右。这种管理方法并没有消除外汇风险,只是将风险从交易的一方转嫁到了交易的另一方。例如,一美国出口商在向一德国进口商出口商品时,只接受美元计价。对于美国出口商来说,他完全避免了外汇交易风险,但德国进口商则要面临美元升值的风险。

  2.选择有利的外币计价

  根据货币汇率变化的趋势,选择有利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是一种根本性的防范措施。其基本原则是收硬付软,即应收账款应选择以硬货币(即价值稳定且有升值潜力的货币)计价,应付账款应选择软货币(即汇率相对不稳定且有贬值趋势)计价。对于资产、债权最好用硬货币计价,对于负债、债务最好用软货币(即汇率相对不稳定且具有贬值趋势)计价。对于资产、债券最好用硬货币计价,对于负债、债务最好用软货币计价。

  案例分析:

  市场上欧元升值,美元贬值,1欧元由兑换1.2美元升为可以兑换到1.5美元,这样,在签订合同时,出口商以硬币欧元计价,在收到欧元货款后就可以兑换到更多的美元,进口商以软币美元计价,就花费更少的欧元就可以兑换到相同数额的美元货款。

  在现实中这种避险方法通常难以运用。其原因在于:一是汇率走势难以预测。一种货币软或硬的地位是暂时的、相对的,在多变的外汇市场中,软硬货币经常易位;二是这种方法对交易双方来说是对立的。对一方有利的计价货币,往往是对另一方不利的计价货币。货币的选择取决于双方的谈判水平。

  (二)加列篮子货币保值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确定货币篮子中各种保值货币与支付货币之间的汇率,并规定汇率变动的调整幅度。如果在支付货款时汇率发生变动,按变动后的汇率结算,从而达到保值的目的。由于一篮子货币当中,货币的汇率有升有降,汇率风险分散化,这就可以有效避免外汇风险,把较大的外汇风险限制在规定的幅度内。目前在国际支付中,对一些金额较大、期限长的合同和贷款,用特别提款权等一篮子货币保值极为普遍。

  (三)调整价格

  在国际贸易中坚持“收硬付软”无疑是防范汇率风险的有效方法。但在实际中,计价货币的选择要受交易意图、市场要求、商品价值等因素的制约,结果往往是出口不得不使用软币,进口不得不使用硬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结合商品价格的调整,达到减少外汇风险的目的。

  具体做法有加价保值法和压价保值法两种。加价保值法用于出口交易,是指远期收汇的出口商接受软币计价成交时,可以将汇差损失计人出口商品价格中以转嫁风险;压价保值法用于进口交易,是指远期付汇的进口商接受硬币计价成交时,从商品价格中扣除汇差损失以转嫁风险。

  (四)利用外汇业务

  这种方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主要是指企业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通过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掉期交易、外汇期货交易、外汇期权交易等各种外汇业务来消除外汇风险。

  (五)配对法

  配对法又称平衡法,是指在同一时间内创造一个与存在风险相同货币、相同金额、相同期限的反向资金流动,以避免外汇风险的方法。

  (六)参加汇率保险

  西方很多国家政府都设有专门的官方或半官方保险机构办理汇率保险业务,比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英国的出口信贷保证局、日本的输出入银行、荷兰的尼德兰信贷保险公司。参加汇率保险是控制外汇风险的手段之一,一般的做法是投保企业向保险机构提供有关单据证明,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保险机构对投保企业货币汇率的波动幅度加以规定。若汇率波动在规定的幅度内,保险机构对投保企业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对超过规定幅度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若因汇率变动超过规定幅度而产生收益,则该收益归保险机构所有。采用汇率风险保险法,支付的保费是减少汇率风险损失的代价。

  各国对汇率保险有不同的规定,通常有着严格的限制。例如有的国家的保险机构只对长期外币债权持有者中的设备和零配件出口商以及向海外提供技术者提供保险服务;有的国家的保险机构规定,进口商只有在不能以本币作为计价货币和确实不能通过远期交易规避风险时,才能向该机构提出投保(但作为出口商的中小企业可以例外);在外汇汇率不利变动不超过2.25%时,该机构才能给以全部赔偿,否则只能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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