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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价格限制制度

  一.期货市场价格限制制度概述

  价格限制制度包括涨跌停板制度和价格熔断制度。

  1.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主要用来限制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波动的最大幅度。根据涨跌停板的规定,某个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交易所事先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这一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是以某一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也就是说,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则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2.价格熔断制度

  此外,价格限制制度还包括熔断制度,即在每日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并且持续一分钟,则对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二.期货市场价格限制制度的作用

  1.价格限制制度可有效降低违约风险,对保证金有替代作用。

  期货市场涨跌停板制度直接掩盖了具体的均衡期货价格的位置,在期货市场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后,交易者往往转向相关的现货市场来获取均衡期货价格的信息。如现货市场也设置了涨跌幅限制,那么关于均衡期货价格的信息会进一步模糊,使得投资者对未来的损失程度不能准确判断,不断地去补足保证金,而不会选择违约,从而降低了整个交易的违约风险。

  2.熔断制度是启动涨跌停板制度前的缓冲手段,发挥防护栏的作用。

  三.期货市场价格限制制度的管理规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三章,对“价格限制制度”作了如下规定:

  第八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第十条 每日开市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的,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是指只有熔断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熔断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熔断价格的情形。

  (一)熔断机制启动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二)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未持续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重新进行熔断检查。

  (三)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熔断机制终止;第二节交易开始后,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四)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终止执行。

  (五)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第十一条 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者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t交易日,Dt前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Dt后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依次类推,下同)出现单边市,Dt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则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Dt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将区分下列情形采取相应措施:

  (一)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12%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照原标准收取。

  (二)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16%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期货合约Dt+1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Dt+1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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